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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怎样认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观目的及转化

宣布日期:2019-07-03 浏览次数:11509 宣布人:集团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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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范案例】


张某,,,某镇政府公务员,,,主要从事党建事情,,,认真治理和发放党建经费。。。 。 。。2016年7月,,,凭证相关文件要求,,,经推行相关手续,,,张某以党建经费的名义在镇财务所支取现金40万元,,,拟用于发放下层党支部书记津贴及慰问难题党员。。。 。 。。张某将上述钱款存放于自己办公室抽屉里,,,未按划定实时发放。。。 。 。。2016年7月至11月时代,,,张某陆续从上述钱款中拿取37万元,,,用于购置彩票。。。 。 。。后由于党建经费拖延发放时间过长,,,缺口过大,,,加之单位向导鞭策,,,张某自知无力补缺发放,,,遂于2016年11月尾携带余款3万元潜逃他省。。。 。 。。2019年2月,,,张某落网。。。 。 。。据张某交接,,,其并无贪污公款的居心,,,只想暂时挪用,,,待彩票中奖后送还,,,无力送还被发明才潜逃。。。 。 。。


另查明,,,张某每月人为3500元,,,无其他收入,,,也无其他个人工业。。。 。 。。2016年10月,,,朋侪杨某曾送还张某乞贷3万元,,,张某彩票中奖1万元,,,这些钱用于个人花销。。。 。 。。自2016年7月至落网,,,张某未送还被其使用的上述公款。。。 。 。。


【分歧意见】


本案中,,,张某作为镇政府公务员,,,从事党建事情,,,负有治理和发放党建经费的职权,,,其非法使用党建经费切合使用职务之便的条件,,,因此,,,对其国家事情职员身份并无争议。。。 。 。。本案的争议在于,,,张某的行为是组成刑法第382条第1款划定的贪污罪照旧组成第384条第1款划定的挪用公款罪,,,抑或两个罪名均组成。。。 。 。。质言之,,,怎样认定张某的主观目的及本案是否保存挪用公款转化贪污的问题。。。 。 。。


第一种看法(笔者称其为两目的论)以为:凭证张某供述,,,其有彩票中奖后送还公款的意图,,,可见其在非法使用公款之初并无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仅有挪用的居心,,,当其携余款潜逃时,,,始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目的,,,此时,,,其挪用公款行为转化为贪污行为。。。 。 。。由此,,,对张某挪用37万元的行为应定为挪用公款罪,,,对携余款3万元潜逃的行为应定为贪污罪,,,数罪并罚。。。 。 。。


第二种看法(笔者称其为吸收论)以为:张某早先有送还公款的意图,,,确属挪用公款,,,而非贪污,,,但其携余款潜逃时则体现为非法占有公款的意图,,,此时非法占有公款的意图可以追溯到全案,,,吸收早先的挪用意图,,,挪用公款所有转化为贪污,,,故张某仅组成贪污一罪。。。 。 。。


第三种看法(笔者称其为简单目的论)以为:张某的行为是一个连贯的历程,,,不可将其简朴割裂为两个行为看待,,,应从整体上掌握,,,同时,,,不可仅依据张某的供述,,,应综合剖析其主客观行为,,,认定主观目的。。。 。 。。本案中,,,张某既无送还能力亦无送还行为,,,故其从非法使用公款之初即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故张某自始组成贪污罪,,,不保存转化的问题。。。 。 。。


【评析意见】


笔者赞许第三种看法。。。 。 。。


本案的争议,,,既涉及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的问题,,,也涉及执律例范适用的问题。。。 。 。。分述如下:


一、认定标准之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应综合判断


从规范层面剖析,,,挪用公款罪损害的法益是公共财物的使用收益权,,,贪污罪损害的法益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目的。。。 。 。。可是,,,怎样认定非法占有公款目的,,,实践中常存误区。。。 。 。。笔者以为,,,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通盘思量客观行为、行为人经济状态、公款风险状态及收益处理等因素,,,综合剖析判断,,,而非简朴以行为人供述的个人意图为定案凭证。。。 。 。。否则,,,如若行为人均宣称无非法占有公款目的,,,贪污罪几无适用余地。。。 。 。。


判断因素之一:客观行为。。。 。 。。主观目的是人的心理活动,,,心理活动必需见之一定客观行为,,,方具有刑法评价意义。。。 。 。。而心理活动的真实内容,,,则往往反映在客观行为上。。。 。 。。因此,,,考察行为人主观目的,,,必需连系其客观行为。。。 。 。。举例而言,,,若是行为人有部分送还款子的行为或者切合现实的妄想,,,则更能体现其挪用的意图;;;若是行为人接纳平账、销账等掩饰遮掩证据的行为,,,则更能体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 。。本案中,,,张某侵吞公款是一个一连的历程,,,时间长达4个月,,,接纳重复多次、逐渐侵吞的手段。。。 。 。。在此历程中,,,张某彩票中奖1万元,,,朋侪杨某向其送还乞贷3万元,,,且张某亦有人为收入泉源,,,但其从无送还非法使用公款之行为。。。 。 。。以后,,,张某在潜逃时代,,,也无送还公款的行为。。。 。 。。因此,,,由客观行为观之,,,张某自始即体现出非法占有之目的。。。 。 。。


判断因素之二:行为人经济状态。。。 。 。。凭证一律适用刑法原则,,,财产多寡不应成为行为人在刑法上被区别看待的理由。。。 。 。。可是,,,在此考量行为人的经济状态,,,目的系剖析行为人主观意图,,,防止行为人滥用主观意图开脱罪行,,,实质上是更好地坚持了一律适用刑法之原则。。。 。 。。本案中,,,张某虽有稳固收入泉源,,,但除每月人为外再无其他工业,,,其经济状态显着缺乏以送还40万元公款。。。 。 。。张某虽供述有送还公款的意图,,,但其明知非法使用的公款数额与自身经济状态悬殊显着仍执意而为,,,将送还公款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彩票中奖这种小概率事务,,,即已批注其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主观居心。。。 。 。。


判断因素之三:公款风险状态及收益处理。。。 。 。。单独考量公款所处风险状态尚难甄别行为人主观意图,,,必需连系其他因素,,,方具有实质判断意义。。。 。 。。本案中,,,张某非法使用公款用于购置彩票,,,属于射幸行为,,,区别于具有一定收益的理财投资或谋划行为,,,以此具有高风险的投资回报行为作为无非法占有公款目的的抗辩理由,,,难以建设。。。 。 。。另外,,,张某购置彩票历程中,,,亦有中奖1万元的收益,,,但彩票中奖后张某未用此收益送还公款,,,而是用于个人花销,,,其抗辩所述之送还意图基础未付诸行动,,,由此亦批注其非法占有公款之目的。。。 。 。。


综上,,,两目的论与吸收论实质上割裂了行为的整体性,,,把整体行为分为两个阶段、区分两个目的,,,均有失偏颇,,,缺乏取。。。 。 。。简单目的论则在整体上掌握行为历程,,,综合张某客观行为、经济状态等因素探讨其真实意图,,,即便不可认定其非法占有公款的直接居心,,,亦能认定其间接居心之保存,,,即有能力送还则还,,,无能力送还则不还。。。 。 。。张某对法益的损害效果要么持起劲追求的态度,,,要么持放任态度,,,但无论持哪种态度,,,均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目的。。。 。 。。


二、执律例范适用之争:挪用转化贪污并非涵盖所有款子


虽然笔者赞许第三种看法,,,以为张某自始组成贪污罪,,,不保存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的问题,,,也不保存数罪的问题,,,但前两种看法关于转化问题的争议,,,实属执法适用的问题,,,有须要厘清。。。 。 。。


凭证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实验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以下简称《挪用公款诠释》)第六条划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遵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划定治罪处分。。。 。 。。凭证文义诠释,,,对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全案应转化为贪污罪,,,不需区分携带的公款与未携带的公款。。。 。 。�??杉�,,,该条划定现实上接纳的是吸收论,,,即行为人一旦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其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意图强化,,,吸收前面挪用公款的意图,,,全案转化为贪污罪。。。 。 。。这种划定看似合理,,,实则对行为人不公。。。 。 。。犯罪后逃避处分是人之天性,,,行为人携带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的部分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尚可明确。。。 。 。。但对其未携带的部分,,,也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有不当加重行为人罪责之嫌。。。 。 。。


据此,,,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实验的《全王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事情座谈会纪要》第八条对《挪用公款诠释》第六条举行了修正,,,明确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治罪处分。。。 。 。。由此观之,,,该条划定接纳两目的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并非全案转化为贪污罪,,,而是需要区分携带的部分与未携带的部分,,,对携带的公款部分,,,转化为贪污罪;;;未携带的公款部分,,,仍应认定挪用公款罪。。。 。 。。


显然,,,上述执法适用的条件是行为人首先组成挪用公款罪,,,再有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行为,,,才有转化适用的空间。。。 。 。。本案中,,,张某自始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自始组成贪污罪,,,故不保存转化的问题。。。 。 。。


(泉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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