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怎样区分支属间正常馈赠与行贿
宣布日期:2020-01-03 浏览次数:18467 宣布人:集团纪委
【典范案例】
刘某,,,中共党员,,,A市原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曾任A市B县城建局局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等职。。。。。。2008年至2015年间,,,刘某先后使用担当B县城建局局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办公室主任、A市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当,,,多次为其弟弟刘甲挂靠资质承揽工程项目、违规办理企业资质等事项提供资助。。。。。。其间,,,借刘某家庭购房、购车、孩子出国留学之机,,,刘甲先后以兄弟相互帮衬为由送给刘某人民币共计120万元。。。。。。
另查明,,,刘某还收受其他人所送房产、现金等财物折合人民币800余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刘某收受其弟弟刘甲所送钱款的行为是否组成受贿罪,,,保存两种差别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为:刘甲是刘某的亲弟弟,,,双方关系特殊,,,近支属之间的财物馈赠不宜认定为收受礼物礼金,,,更不宜认定为受贿。。。。。。刘某使用职权资助弟弟承揽工程、办理资质的行为可视情形认定为违反清廉纪律或违反事情纪律。。。。。。
第二种意见以为:刘某使用职务便当,,,为其弟弟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其弟弟所送120万元,,,具有显着的权钱生意性子,,,应当认定为受贿。。。。。。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一、是否保存权钱生意是馈赠与行贿的实质区别
正常的馈赠行为是亲友之间以情绪交流为基础的财物赠予,,,与接受财物方的职务身份无关,,,也不保存“收买”的念头;;;;以馈赠为名给予对方财物,,,请托对方使用职务便当为其谋取利益,,,意图以财物换取对方的职务行为,,,则是“包装”后的行贿行为。。。。。。因此,,,是否具有权钱生意性子是馈赠与行贿的实质区别。。。。。。
凭证“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区分行贿与馈赠,,,主要应当连系以下因素周全剖析、综合判断:(1)爆发财物往来的配景,,,如双方是否保存亲友关系及历史上来往的情形和水平;;;;(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关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本案中,,,刘某与刘甲虽然保存支属关系,,,但其收受刘甲所送钱款的行为已凌驾支属间正常馈赠的界线,,,具有权钱生意性子。。。。。。
二、怎样判断是否保存权钱生意
首先,,,从财物往来的配景及财物价值看,,,作为支属间的馈赠某人情往来,,,往往爆发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等时间节点,,,财物价值往往不凌驾正常合理的规模。。。。。。本案中,,,双方家庭年节时代互有往来,,,相互馈赠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年节礼物。。。。。。但上述大额钱款的收送配景与时间均与年节、婚丧嫁娶等无关,,,且各笔均在20万元以上,,,只管双方系亲兄弟关系,,,但收送财物的情形及数额显着凌驾了正凡人情往来的规模。。。。。。
其次,,,从财物往来的缘由和时机看,,,刘甲送给哥哥刘某钱款的行为均爆发在刘某为其承揽工程、办理企业资质前后,,,所谓帮衬哥哥购房、购车等只是送钱的捏词。。。。。。在案证据也扫除了基于亲情关系的救援、救助等情形,,,如刘某其时的家庭工业足以支付购房、购车款;;;;刘某、刘甲兄妹共5人,,,其他兄妹家庭经济条件均逊于刘某、刘甲,,,但刘甲从未拿出大额资金救援其他兄妹。。。。。。
再次,,,从双方的主观认知看,,,均指向权钱生意的心理默契。。。。。。刘甲称其承揽相关工程、企业生长均离不开哥哥刘某的提携资助,,,给予刘某钱财的目的是谢谢哥哥使用职权为其谋取了大宗利益,,,嫂子(刘某妻子)还曾多次提醒他不要“忘恩负义”。。。。。。刘某对此亦予认可。。。。。�???杉蕉允帐懿莆锏娜ㄇ庑宰佑凶徘逦恢碌氖煜�。。。。。。
综上,,,通过综合剖析刘某收受刘甲所送财物的配景、时机、金额以及刘某使用职权为刘甲谋取到大宗不正当利益等因素,,,足以认定刘某收受上述120万元组成受贿罪。。。。。。
三、支属间行受贿行为视察取证中应注重的问题
关于受贿犯罪,,,刑法只对收受财物方的身份作出了划定,,,即具有国家事情职员身份,,,但没有对行贿方的身份作出划定,,,因此理论上岂论行贿人是何身份,,,只要切合该罪组成要件,,,便足以建设犯罪。。。。。。但实践中,,,由于支属之间保存差别于一般行受贿双方的特殊关系,,,因此认订婚属间行受贿犯罪比其他职员的行受贿犯罪更为重大,,,难度也更大,,,除了通常行受贿犯罪需要搜集的证据以外,,,还应当注重搜集以下证据:
一是足以否认人情往来、亲情馈赠因素的扫除性证据,,,包括:(1)接受财物一方是否保存经济难题,,,确实需要支属救援、救助的情形;;;;(2)是否保存正常乞贷的情形;;;;(3)是否保存其他配合工业关系,,,如配合继续、配合肩负家庭债务等;;;;(4)给予财物的时机、财物的价值大�。。。。。。�,是否保存年节、婚丧嫁娶等收送配景。。。。。。
二是足以认定给予财物与谋取利益具有显著“对价”关系的证据,,,如:(1)行为人主观居心的内容,,,即双方对权钱生意的主观认知;;;;(2)所谋取利益的性子,,,是正当利益照旧不正当利益,,,工业性利益(如招投标、承揽工程等经济活动)照旧非工业性利益(如上学、就业),,,现实谋取的利益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性水一律;;;;(3)给予财物的方式,,,是否接纳较为隐藏、刻意掩饰财物泉源的手段、方式,,,如使用他人银行卡,,,现实占有房产、车辆却不过户等。。。。。。
(泉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